給自稱"夢琪"的人
發表於 : 2008-04-17 20:43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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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為轉載: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這是一個一般青少年相當容易觸犯的刑罰法律,主要處罰的行為就是散布或刊登類似小真在網路的留言版上徵求的援交廣告,當然援交廣告的認定,不一定實際要出現援交或性交易的文字 ,只要足以引誘、暗示就夠了,例如:刊登「160cm、45kg、三圍35、25、35、限高雄地區外賣」或「有困難需要你的援助喔、條件優、價格面議」等等足以誘使人為性交易的廣告都會構成犯罪,此外,除了透過網路的聊天室或是留言版刊登之外,在路邊張貼色情小廣告、發放色情傳單或在報紙上刊登色情廣告引誘人為性交易(都會構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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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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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一般青少年相當容易觸犯的刑罰法律,主要處罰的行為就是散布或刊登類似小真在網路的留言版上徵求的援交廣告,當然援交廣告的認定,不一定實際要出現援交或性交易的文字 ,只要足以引誘、暗示就夠了,例如:刊登「160cm、45kg、三圍35、25、35、限高雄地區外賣」或「有困難需要你的援助喔、條件優、價格面議」等等足以誘使人為性交易的廣告都會構成犯罪,此外,除了透過網路的聊天室或是留言版刊登之外,在路邊張貼色情小廣告、發放色情傳單或在報紙上刊登色情廣告引誘人為性交易(都會構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