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件者: s6351301
收件者: 空大_葉老師
寄件日期: 2013/6/1 (週六) 8:54 AM
主旨: 102-06-01(六)證交法資訊不實的法條競合_小蝦米力爭上游記由來FW:金管會民意電子信箱-回覆函(FSC Feedback Mailbox -Response Message)
Dear 葉老師:
5/26(日)上金融法規同學問『主題22-5 資訊不實』
當證交法20條之一公告不實資訊進行買賣 會同時構成 證卷詐欺而生競合情形.
是不是像 裁判字號:98年金上第 9 號 最後司法院有判決說明 二者為獨立、相異之侵權行為類型。
第一條是一般證券詐欺行為 而第二條是為貫徹證券市場之資訊公開原則。
http://www.selaw.com.tw/scripts/Query1B ... +++9+++001
我在課堂舉例個資法與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的確很多人為此懷疑過是否產生競合,以下是最後我跟銀行局溝通到很生氣的結果.
對,理論上與實務上像信用卡都會讓消費者有意願上選擇是否參與,但那只局限於第一線往來金融機構,真正拿去非法行銷第2線金融機構他們是濫用法律條文,但跟主管機關講了一樣無效.所以,最後我生氣到就專門組一個金融控股公司糾紛團去上法院打官司吧.(共16家,目前在名單裡有富邦金/花旗/玉山/中國信託/國泰金,暑假會把這16家全部再篩選一次看看哪家金控公司還是濫用行政命令與法條.)
因為要大法官解釋我後來才知道,一般民眾是要經過司法程序的訴訟才能申請此功能.
當銀行局往來3次他無法說服我時,我知道司法院是最高法令解釋單位,我會去司法院陳情看看.
銀行局之所以沒像保險局往來頻繁陳情信,除了金融產品性質不一樣,終身保單當然問題會一大堆要處理,累積至少8年以上問題,怎麼可能在1-2次公文就解決得了.另外,我發現很多事情是人生際遇決定了當事者的後續行為與觀感.(忽然想起湯醫師的對話,他跟我說,我要找到適合自己的醫師不容易,全台灣省沒有幾個這還要看際遇與緣份,我對他的話非常認同.我想,如果以法律委託人之間的關係,可能也會發生一模一樣的故事.所以,我知道自己的能力最後決定自我辯護應該是最佳的選擇.)
下面文字有提到4/11 (週四) 中午接到中國信託保險電話行銷,我不想再提告也不想再錄音.
本來這件事不會因此結束,因為中國信託又多次打電話來煩我.
102-4-24(二)我在統一證卷與期貨開戶配合的中國信託的中國保金打電話來做保險行銷
http://mymedia.yam.com/m/3518751
為什麼我沒再寫信去陳情了,因這法律條文競合答案是在偶然堂聽空大課程老師口中得到的.這些資料整理都是需要花時間,除非真的要寫陳情信否則我不會去整理也不會放上網.當時我在考慮放上網時,我有考慮把錄音檔當事者的聲音給修改掉,但後來沒有,原因是他是誰只要我不寫出來原則上是沒人會知道,只知道他是空大刑事訴訟法老師而已.
REC177_102-4-13(六)空大第2次面授_刑事訴訟法老師_共通行銷辦法討論
發表日期:Apr 25, 2013 http://mymedia.yam.com/m/3518899
REC199_102-04-27(五)中國信託的中國保金再次打電話來做保險行銷_給我0800-024-365轉5轉1服務人員劉宇妤婕F226669712小姐
發表日期:Apr 27, 2013
其實在中國信託又接二連三的一直打電話來行銷時,我就是要再去陳情,但我知道這是無效的.
因為當我聽到『吳崇權』老師講到基本資料是因為銀行或其共通子公司
在緊急(如被詐騙)時一定要有基本資料(姓名/電話)來聯絡本人,這句話說服了我.
下面的文字,我對銀行局說:『請別法律知識貧乏到連法律優位原則都不知道』
甚至我只好把『行政程序法』也搬出來使用,還故意寫得很含糊想留台階對方下.
元碩公職 行政法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bja7T7YAJ4
但回信的人真的是法律知識比我才學不到一年的人還差.
就已經告訴1.子法(集團私人利益)違法母法(公共利益),不成立.2.特別法不能牴觸憲法=>前2次溝通內容
3.最後,我還告訴主管機關,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這是你主管機關當行政機關自己訂立的條文,當你的行政命令條文跟立法院立法通過的『金融控股公司法』立法精神相牴觸時,當然是你主管機關行政命令條文失效.而且問與答文件中有提到是因為舊版本有客戶簽名後新本版條款不用再簽名授權一次,如果之前沒授權原則上不用再授權,所以問題點就在於行政主管機關.為什麼救法一定要讓消費者授權,而新法不用授權?
沒辦法,當事者回陳情信的人看不懂就是看不懂,就算拿再多的證據來證明也是無法開竅.
因為這件事情,我從子法回看到母法,司法院查到立法院,之後又因為信用卡是契約,所以又看了民法.
後來又因為是行政主管機關發函給告銀行公司的往來公文連Q&A這種訓練手冊都找到了喔!!
所有的證據都非常的齊全,從程序法到實體法,從法條到往來施行的公文與教育訓練說明書統統都有。
到最後,你能跟主管機關銀行局說什麼,只能對他罵一句話:『搞什麼飛機』。
如果不是聽到『吳』老師的解釋,我真的還很痛恨銀行局的無能,是你的法律能力不足又再亂回信。
所以,如果說 一切都是天意 一切都是命運 終究已註定...哈哈...劉德華- 天意(KTV) - YouTube
其實保發中心建置商品資料庫的故事完全一模一樣,所有法規到命令與往來公文等等證據都很齊全了.
保發中心一句話,我們無法律實權跟保險公司要求,保險公司是否遵守法令與我們無關,你能怎樣?
行政機關本來就應該依法行政,陳情人已經很明確告訴你缺少資料了,最後能怎樣,就繼續擺爛當沒這回事.
我能說什麼,其實陳情信真正用意是行政革興與建議和法規查詢,但真的能作到嗎?難阿,我算哪根蔥!!
在台灣不是常聽到一句話『有關係就沒關係,沒關係就有關係.』還真的體驗到了!!
其實富邦人壽3/15公文我有拿給『吳』老師看,問他保險業務員是僱佣還是承攬關係?
老師說這兩者都有人主張,沒有標準答案而且爭議還很多。
老師看到是富邦人壽對我說:『富邦是很大的集團,你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喔.』
我問老師:『這樣還要打官司嗎?』老師:『為一口氣,你就打!』
5/31今天在網路上查一些資料,忽然又有一通電話行銷來找我了,又是金控公司的保險推銷.
REC032-102-5-31(五)下午2點15分國泰保金電話行銷_國泰世華古敏芳0983880818.wma
http://mymedia.yam.com/m/3524857
不管是中國信託或國泰金,這兩家我手上根本都沒使用他們的信用卡,只是因為證卷交易而開得證卷戶。
會這麼確定是因為國泰金錄音檔裡面提到YAHOO信箱與打我公司電話聯絡,這信箱與公司電話全部都是在跟富邦人壽發生糾紛後101/4月以後我才有劉公司資料與因為智邦信箱收信出問題時好時不好請求富邦人壽幫忙,結果就是像蓋高鐵一樣,我發包工程只有承攬到這裡我只完成我分內權限範圍其他都不是我的責任。客戶服務部何佩玲與0800客服人員說:『資訊部提供給我們就是我們富邦MAIL主機有正常把信送出去,寄送成功的內容。』這樣就結案了,也根本不會再理我所反應。就像我前幾天為了掛號信拒收在法律上代表的意思為只能說明送達無效而而已,且是看到『102-5-29(三)意思表示_發信主義_文林苑』內容,才知道原來富邦人壽不管是批註條款還是人與人之間往來都是採『表示主義』或『發信主義』只要我有把話講出去(發公文)或信有送給郵差就認同已經生效或已經處理完畢.從來也不問對方你收到了嗎?(送達主義)瞭解嗎? (了解主義)這種故事在遠雄人壽94年我當業務圓石的糾紛去保險局調解就已經有結局了,一個海棠颱風把保單契變與猶豫期給耽擱,當然是保險公司錯,公文與判決網路上有.
掛完電話後我去看『吳』老師個人資料,老師只有介紹他是財經記者被轉調過來,目前在投保中心上班.
看了一些網頁才知道他在100年/04月從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吳』老師即將接任投資人保護中心總經理.
且新制的保險商品審查制度革新應該也是他堆動與核准的,因此他會知道很多最高層決定原因.
[PDF]第六章「保險商品審查制度之改進」方案之可行性
所以下週面授時私底下再去問他吧,順便也把保險業務員是僱佣或承攬關係問題告訴他答案.
我喜歡讀空大是因為你不知道你將會遇到怎樣的老師與同學,也不確定何時的資訊將會影響你的人生.
平凡無奇的上課內容,最後既然是解開謎團的關鍵,這真的很像心理師的工作一樣真相總是在不經意非肢體語言或對話裡.
空大學習我也喜歡教學相長,讓老師知道當時問題的答案是我的責任,身為旁聽生很有趣的學習歷程.
小蝦米有他的不足與他的侷限性且我也不想靠身邊任何關係去處理事情來做了結,但我總告訴自己,別忘了事件總有陽光的一面,
敘事治療就是讓你從生命中去用不同時間點看見不同自己,是因為當故事的腳本可以鬆動改變時即發生了轉變得治療效果.
積極心理治療或正向心理學總是讓生命出現無限的可能,我也鼓勵自己要當一隻快樂的小蝦米不要妄自菲薄了.
我看以前我曾寫過綠豆芽成長記,現在應該是寫小蝦米力爭上游記.哈哈...很懷念湯醫師.....
----- 轉寄信件 ----寄件者: 金管會民意電子信箱 <fscmail@fsc.gov.tw>
收件者: 雪梅
副本: 本會秘書室 <chiu@fsc.gov.tw>; 行政院院長信箱 <eypo@ey.gov.tw>
寄件日期: 2013/4/11 (週四) 9:37 AM
主旨: 金管會民意電子信箱-回覆函(FSC Feedback Mailbox -Response Message)
*本信件由系統自動發送,請勿直接回覆本信件,如欲再次來函請至本會民意電子信箱填寫寄發。
(*This is an automatically generated email. Please do not respond by using the "reply" function. )
親愛的李小姐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Dear 李小姐 sir/madam, The FSC responds as follows regarding the matter at hand: )
案件編號(Ref):201303I00507
案件主旨(Subject):102-03-20_銀行局關於花旗與玉山銀行我會提民事求償與準備將所有陳情信送給監察院去陳情
案件內容(Description):Dear 銀行局:
關於102-03-07_給教育部與銀行局和保險局的信件談因為富邦人壽公司牽扯出來的案件
2、該行已於102年2月6日由專人致電向您說明及溝通,並取得您的諒解,該行並已立即改進相關檢核流程,以避免類此情形再次發生。
=>我不知道要寫什麼,因為寫什麼都無際於談花期銀行與玉山銀行的事情.畢竟你們不是當事人只是一個旁觀者你們不是消費者本人不會知道消費者為什麼會生這麼大的氣,如果只因為我93/1/20去華僑銀行開銀行帳戶而定期定額購買霸菱高收益債這一個動作,結果銀行合併了就寄來告知華僑銀行消失花旗銀行取代.連讓我簽署資料授權轉移到花旗資料的內容都沒有,那表示我已經喪失在民法上「契約自由原則」銀行對於客戶最基本的尊重,更 說對帳單的格式要以歐美國家的客戶為尊所以台灣的投資人權益就應該是花旗銀行推託之詞,況且將近8年以上歷屆的理專沒有一個人告訴我既然我的帳戶有直接投資台幣與外幣的債卷帳戶.如果我不去請求民事賠償,那就是代表著消費者要任憑銀行局當主管機關任憑金控公司對於消費者權益的擺佈.第一次我遇到花旗電話行銷,我可以認為消費者去取消共通行銷的規定即可.但到了玉山銀行,他們犯的過錯雖然跟花旗不一樣,但卻也犯了民法上「定型化原則」違反消費者簽訂契約的意願,且連銀行局也樣犯了錯誤,如果銀行局覺得消費者的意見是擺在一邊而銀行回覆的公文就當作後的意見,那我也不用再做什麼陳情,因為銀行局不是睜眼說瞎話嗎?102-03-07我問銀行局,為什麼玉山銀行在我簽署不允許共通行銷的約定下,還打電話來做行銷? 這跟共通行銷法也經說明我不願意接受行銷,但玉山銀行為什麼違反消費者在訂立契約時的意願,銀行局告訴我的是我去停卡後我跟玉山銀行沒有民法上的債務關係本不該行銷,是因為前面共通行銷法允許銀行可以這樣使用消費者的個人資料.但似乎銀行局回錯內容了,因為從一開始玉山銀行本來就不可以使用我的個人資料在集團內流通,沒有得到消費者的授權以及消費者明確的拒絕,那表示是玉山銀行違法共通行銷辦法,這跟後面的停卡而擁有先前資料沒授權是兩回事情.
102-03-06_『富邦人壽』這隻大鯨魚真是害人不淺阿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47DQNeBUS4
跟銀行局不想要繼續溝通下去的理由是你們根本不把陳情人的內容當一回事情,證據錄音檔都完全公開了,還用電子公文方式來告訴我,我原諒了玉山銀行.是我錄音檔的說詞 讓銀行局誤解,還是玉山銀行的丁先生表錯意.在錄音檔裡我只跟丁先生說:我可以理解但我沒說諒解.
101-12-27(四)中午玉山銀行確認電話行銷號碼與信用卡是否12月13日停卡12月25日0973861313_線上洪主管小姐提供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法規與個資法衝突 http://mymedia.yam.com/m/3500488
我農曆過年期間有去瞭解當時『金融控股公司法』立法的用意,應該是金融風暴後為了強化金融機構的資源所以提倡資源整併.金融機構公司之間的營運關係這跟消費者沒有直接關係,立法我個人覺得沒有問題.但共通行銷法銀行局說:消費者是你去金融控股公司辦理業務,只要你去辦理任何業務,公司不用你的同意也不用你的授權基本資料都可以隨意在集團內流通使用.當我有一天接到行銷電話時,公司說我們是合法行為,如果 你不想要請你打電話或親自來取消.我在跟玉山銀行0800主管對話錄音檔裡面,我講了為什麼我沒做的事情,銀行卻要我去取消這設定.今天你是消費者,你沒有簽這份授權書,銀行卻打電話來告訴你,這授權書已經成立如果你不想要這功能請你親自來取消.我不願意取消,因為那跟本不是我授權,何來取消.
(二)上揭規定係屬個人資料保護之特別規定,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法律明文規定及同條第2項退出權等規定,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上,並無扞格之處。
=>我看過法規,的卻「個資法第6條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法律明文規定。」「個資法第20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 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有寫如果有法律明文者依特別法施行.也就是這跟共通行銷辦法沒有牴觸.既然金融業有特別立的法律,我沒有意見且依法我該遵守.但試問,為什麼其他行業他們做電話行銷要受到個資法的約束,而金融業控股公司做行銷時卻不用呢?也就是說,立法的團體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立法的不是為大眾百姓而立法的,我這裡講的是『共通行銷辦法』.如果銀行局覺此的『共通行銷辦法』沒有犯了法律該遵守或不能促犯的規則那就好,比如行政程序法第158條(法規命令無效之事由及一部無效之處理原則)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 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既然,個資法跟金融控股公司共通行銷辦法相互比較前者是普通法後者是特別法,那如果法律已經立法通過剝奪消費者的權利,那很簡單就再把權利給奪回來即可。也就是現在很多單位為了避免被消費者因個資法告上法庭,就會要求簽署一份資料使用同意的授權書。那就是我為了避免像花旗銀行事件再次發生,手上所有不用保留的金融機構除銀行外也包含去年新開戶的證卷戶全部統統解約,有需要我再去申請。因為前面所有的個資法我都已經簽署了,但依照目前的金融體系與 環境,這種事件我會一直再遇到。102/3/13上星期三有又接到中國信託的電話行銷了,這次不想錄音也沒打算再提告了。為了跟新光證卷與統一證卷做證卷交易往來才有需要去中國信託的開戶,而且我這兩家在共通行銷辦法寫得很清楚不願意接受,結果我還是接到中國信託的電話。所以我我唯一的辦法就是把所有手上跟金融業有關非必要性金融帳戶全部去結清銷戶,且證卷帳戶也停止使用,等富邦人壽官司打完後要使用再去申請。而這個資法的文件就是我不簽署,不然就是換我訂立條約不再由銀行或證卷業來寫這內容了。
既然法律是為金融集團的利益而存在,且就算我選擇了不願意被行銷還是陸續出現,那我唯一的辦法就是乾脆讓金融業全部紙上作業吧,如果紙上作業也願意copy紙張去做行銷,那我也只能認了。
ps:上星期六日去空大上課,我有跟教法律的老師也是職業律師討論這些事情。
反正,看起來我陳情案件連行政院自己都沒有遵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老師告訴我去監察院做陳情吧。所以,這封信除了回覆銀行局外,也同時跟行政院說明我在整理從101/12月以後寄出的所有陳情信函,等整理差不多就會直接送監察院了。
主辦單位(Matter handled by):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處理情形(Action):
李小姐您好:
您於102年3月26日、102年3月25日、102年3月21日致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電子郵件,及102年3月21日致本局民意信箱電子郵件已收悉。
有關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適用疑義,本局前已於102年3月15日向您說明。本次您來信所提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使用客戶資料,亦須經消費者同意,建議本局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一節,說明如下:
一、依現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3條第2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交互運用客戶之「基本資料」,尚無須事先取得客戶同意,惟客戶如通知不同意提供使用,應即停止使用。係參考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發布規則P之立法例,採取客戶選擇退出(opt-out)機制。上揭規定係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別規定,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法律明文規定及同條第2項當事人有退出權等規定,與新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上,尚無扞格。
二、鑒於現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3條及其授權規定對於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已有管理機制,另就存款等財務資料仍須取得客戶之書面同意,就資料等級已為區分。如客戶不同意加入共同行銷名單,客戶亦得隨時要求停止對其資料運用行銷。
有關您對富邦人壽的申訴案件已另由本會保險局處理,將另案回復您。
謝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敬啟
發文字號(Message number):銀局(控)字第1020007942號
發文日期(Date):中華民國102年04月10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敬啟
From: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地址:22041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7樓
Address: 17F,. No.7, Sec. 2, Xianmin Blvd., Banqiao Dist., New Taipei City 22041, Taiwan
電話:(02)8968-0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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